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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75年的长沙市·二一电子技术工人大学和创建于1978年的国家第四机械工业部怀化无线电技工学校,两校后来分别发展为湖南省电子职工大学和湖南省电子工业学校。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两校合并成立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从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移交至长沙市人民政府管理。办学40余载,学院先后荣获国家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湖南省文明校园”“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优秀单位40余项省级以上荣誉,入围湖南省高职院校育人成效20,为湖南三高四新发展战略和长沙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学院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培养技术英才的办学使命,坚持以家国共担,手脑并用的校训引领培育匠心匠才,倡导实践导向”“三维协调”“系统培养的专业人才培养理念,形成尊师尚技、止于至善校风和学以致用、学做合一学风。

学院深度对接新型产业链,以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为主线构建了机器人技术应用、智能制造技术应用、移动互联技术应用、网络空间安全技术应用、电商技术与服务、文化传播与艺术设计等六大特色专业群、35个特色专业,以学科专业群创新发展,不断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学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1+X证书试点等改革,建设成为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高地,信息技术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基地,同行业院校师资再培训基地在线学习培训服务平台,省内高等学校智慧校园新标杆和信息技术文化的辐射源。汇聚力量、开创未来,学院正在为成为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源、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的技术应用源和技术创新源而不懈奋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College of Information),学院网址为www.hniu.cn,国标代号为10865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8号。学院设有望城校区、芙蓉校区、怀化校区。

第四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长沙市人民政府,业务管理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和监管,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院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自主学习能力、触类旁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院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第九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想、理论和实践,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对自主办学行为实施监督,以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水平、办学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构建特色专业群,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上级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政策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为专科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确定和调整规模和形式。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科研及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制度,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工匠精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和传承创新。

第十八条  学院推进国际化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人才培训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国际化发展。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院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业、创新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考核评价机制,表彰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员,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学员依据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三)按学院相关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个人发展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取相应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

(七)对职称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机制。对为国家、社会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合同的教职工,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三十六条  依法维护和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院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院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院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四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主要职权是:

(一)指导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并决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考核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议学术道德规范;

(四)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

(五)评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

(六)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各级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受理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评定的其他与学术、专业建设有关的事务;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协会(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定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章  教学科研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主持二级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主要职权是:

(一)负责主持召开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行政各项决定决议和文件会议精神;

(三)领导二级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是二级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拟定实施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督查教学秩序、教学效果;

(五)是二级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主持人,也是第一责任人;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使用二级学院经费和学院资产。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议事内容,由院长或二级学院总支书记主持,按照学院规定的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处理二级学院行政日常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召集并主持。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安排和上级行政文件或会议精神贯彻实施;

(二)审议教学、科研、二级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校企合作、校际合作等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确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

(四)研究确定教学检查、督导、竞赛、评比的方案;

(五)审议与人事相关的议题;

(六)审议资金的调度方案;

(七)有关安全工作;

(八)需要二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有校企合作与科技处,负责统筹管理协调学院科研工作。必要的时候,可在各二级学院设立相应的科研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七条  学院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障运转、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保证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校园。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与评价。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主动拓展社会服务,积极推进社会合作和校企合作,争取更多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学院对校办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其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代表学院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依照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学院事业发展。学院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产与基金,定期公开基金会财务状况,并接受质询。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曾经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学院积极筹建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工作,为校友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院徽章为上方是中文校名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Hunan College of Information”, 左边镶嵌学院Logo“ ”。

图案为:

 

第七十条  学院校旗为黄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天蓝色的院名湖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名正上方配以学院Logo“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歌是《梦想启航》。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0月份第三个周日。

 

第十章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本章程。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者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进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院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